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点
挪用资金罪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客体特点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如果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与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施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可以以本罪论处,但这种行为的社会风险性有时也非常紧急,以后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假如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普通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点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为人推行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本钱罪的最基本需要。“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些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点是为了获得资金的用法权。具体而言,具备以下特征: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需要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用法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状况,需要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不是进行非法活动,更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需要同时拥有,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推行的合法的所有经营活动。比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别人而个人得利等。但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含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须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不是超越三个月,与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不是达到,均不需要。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含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容易见到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但,这并非说,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多少,均需要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起刑点亦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实行。此种即是“非法活动型”。
(三)犯罪主体特点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具体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企业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企业的员工,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需要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含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具备国家员工身份的人,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特点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本单位资金的用法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些是为知道决家庭困难,有些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2、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样认定挪用资金罪呢?
(一)被挪用资金数额的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要紧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导致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可以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得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可以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精神可供参照。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状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办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将来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质数额认定。对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精神可供参照。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些用于非法活动,有些用于营利活动,有些用于个生活活或挥霍。应当第一按挪用的三类型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与用于个生活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假如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规范,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使数额已超越“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这样。
(二)被挪用资金的作用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别不相同种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重点,进而在不少场所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假如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依据原借款的作用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讲,假如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别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若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别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若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别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筹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譬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将挪用的资金给别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获得工商登记。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为营利活动作筹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状况下,应当以依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譬如,别人为升学、买房等缘由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假如别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见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假如别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是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需要结合资金用人自己的状况来认定。比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讲,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若是证券从业职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职员炒股,则应根据国内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职员禁止参与股票买卖,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可以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员工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若是挪用人自己或与别人一同经商办企业,那样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员工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假如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不过将资金给别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与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别人用的状况下:(1)假如行为人明知(包含确切了解,了解大概)用人对资金用状况的,则应按资金实质作用与功效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假如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假如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不是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2)假如行为人不了解用人对资金的用法状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可以以用人对资金的实质作用与功效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讲:假如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不是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假如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觉得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假如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三)受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员,挪用国有资金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受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样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既遂、未遂的断定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并不以资金是不是被实质用为标准,而是以资金的占有权是不是以被非法转移为标志,也就是说,即便是挪用资金后尚未用的,仍然应当觉得已构成既遂的挪用资金罪,而不可以觉得是挪用资金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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